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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免辦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原則的通知
根據國檢監[1989]389號文精神,自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起,列入《實施進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目錄》的商品須貼有我局安全標志方準接受報驗。為便于處理特殊情況,現將免辦或不辦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原則通知如下,望各局參照執行。
一、不辦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物品
1.外國駐中國使館、辦事機構、獨資企業以及回國人員攜帶的自用物品(不含出國人員服務公司買單的物品)。
2. 技術交流用的樣品。
3. 援助我國的物品或贈送品。
4.   展覽品
二、免辦進口創傷品質量許可證的商品。
1. 為科研需要進口的商品。
2. 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而需進口的零部件。
3. 少量進口的商品。
4. 其他特殊情況進口的商品。
對于不辦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物品,也可免于進口到貨檢驗,對于免辦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商品,在國外廠商或代理人向國家商檢局質量許可制度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該辦公室批準獲得《免辦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證明》后,有關口岸局按有關規定,受理進口到貨檢驗放行,在受理該進口商品檢驗放行時,須將《免辦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證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