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瑞安市節能降耗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瑞政辦〔2010〕75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鄉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瑞安市節能降耗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瑞安市節能降耗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節能降耗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和使用,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7〕17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節能降耗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06〕75號)、《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降耗工作的通知》(瑞政發〔2008〕84號)、《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全市重點用能企業節能行動的意見》(瑞政發〔2008〕8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和用途
設立節能降耗財政專項資金,每年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專項用于節能降耗工作的宣傳、培訓、項目補助、獎勵等。
第三條 使用管理原則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科學、規范、效率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引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支持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工業、商貿企業,以及依法成立的研發機構和相關單位。
第五條 支持范圍
(一)開展清潔生產并通過審核驗收、實施高/中費清潔生產方案示范項目。
(二)獲得省級綠色企業或國家環境友好型企業稱號。
(三)獲得市本級節能標兵企業稱號。
(四)節能、節電改造項目;節能、節電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的研發、生產、推廣和應用項目。
(五)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先進節水技術與工藝的推廣和應用項目。
(六)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推廣應用項目。
(七)新能源產業技術研發、產業化、推廣應用項目。
(八)企業委托有資質的能源評估機構對用能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并落實節能措施的項目。
(九)政府委托有資質的能源監測機構開展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監測項目。
第六條 支持方式
實行項目投資補助和獎勵方式,項目投資不包括基建和流動資金投資。
第七條 補助標準
(一)列入市本級清潔生產創建單位并通過審核驗收的企業,補助5萬元;列入省級清潔生產創建單位并通過審核驗收的企業,補助10萬元;列入省綠色企業創建單位并通過審核驗收的企業,補助10萬元;列入國家環境友好型企業試點并通過審核驗收的企業,補助30萬元。列入市本級節能標兵企業稱號,第一名獎勵10萬元,第二名獎勵8萬元,第三名獎勵6萬元,第四至第十名各獎勵3萬元。
(二)企業采用先進節能技術、設備、工藝、產品,改造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以及研發應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的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20萬元。
(三)企業采取先進節水工藝、技術和設備,開發利用廢水重復利用技術以及開發、生產和推廣低水耗的用水產品等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15萬元。
(四)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推廣應用項目,按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15萬元。
(五)新能源產業技術研發、推廣、應用項目,按設備投資額或研發費用的2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六)研發機構開發節能、節電、節水和清潔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經市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并推廣應用的項目,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單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
(七)企業委托有資質用能評估機構進行的用能項目評估并落實節能措施的,按照評估費用給予50%補助。單個項目不超過2萬元。
(八)列入上級發展工業循環經濟項目范圍,并獲上級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按照上級文件的有關規定,按比例給予配套補助。
(九)對政府委托有資質的能源監測機構開展對重點用能企業的監測項目,按照上級下達的任務數,每家給予2萬元的監測費用補助。
(十)對企業更新采用節能的變壓器設備,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
(十一)對已獲得上級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市財政不再重復給予補助。
(十二)同一企業同一內容的項目在市本級范圍內不得多頭申報,出現重復交叉內容的,實行就高補助的原則。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請單位按當年市經貿局下發的通知要求,向市經貿局提出申請,并附企業經營執照復印件、節能、節電、節水、清潔生產等不同項目所需的相關材料和憑證。
(二)市經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