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CC依法監管的背景  聯邦通信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負責常規的州際、國際通信,如:電視機,電線、衛星、電纜方面的工作,涉及美國50多個州、哥倫比亞以及美國所屬地區。  通訊設備市場準入相關的主要法規為以下4個:《美國法典》(USC)第47篇-關于電報、電話和無線電通信;  《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美國聯邦法規匯編》(CFR)第47篇-關于電信。  (1)  《美國法典》  《美國法典》是美國眾議院法律修訂委員會制定和發布的美國永久性法律匯編,按主題匯編成,共50篇,每六年整理出版一次。其中第47篇是關于電報、電話和無線電通信的法規,可以說是美國通信法規的永久性的法律基礎。  相關內容可參考《美國法典》第47篇。  (2)  《通信法》和《電信法》  1934年美國《通信法》的出臺并設立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標志著美國通信業依法獨立管制的開始。《通信法》規定了FCC組織機構、職責范圍以及監管并同時促進電信服務競爭的管制要求。同時規定了電信運營和無線電通信基本規則及違反通信法規的處罰。  1996美國《電信法》是對《通信法》的修訂、補充和完善。進一步開放電信服務、發展競爭市場,鼓勵電信服務互聯互通,放開本地電話和長途電話,打破了技術界限、業務界限和資本界限。美國通信市場進入了全面市場競爭階段。  實際上,在美國,現今已經將這兩部法律合成為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使用,名稱依然為《美國通信法》。  關于具體內容可參考《美國通信法》。  (3)  《聯邦法規匯編》(CFR)  美國《聯邦法規匯編》中第47篇是關于電信的法規(即47CFR),它執行美國法典和美國通信法(包括《1934通信法》和《1996電信法》)的電信管制具體實施內容。  相關內容可參考47CFR。  2.  FCC技術法規  美國對于通訊設備準入的要求,是以FCC技術立法為基礎的。同時,FCC也會采用由美國標準協會ANSI認可的標準組織制定的標準。這些技術要求是強制性的,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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