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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刑事律師:鄒立洪律師(12年律師經驗)
鄒立洪律師;專業刑事案件律師;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同意后,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5條、第69條、第74條和第75條,以及《公安部規定》、《檢察院刑事辦案規則》《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又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取保候審問題作了規定,這些特殊情況是:?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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