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氣壓水罐的制造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或注冊書,并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 2)設備的外購配套件須有產品合格證并經入場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設備的氣壓水罐、水泵機組、電器元件等構成部件,應在檢驗合格后方可組裝使用。在使用現場組裝的設備,可在現場檢驗整機性能。 3)應持有有關部門簽發的生產許可證。 4)選用本項產品時,應對下列各項提出要求:設備組成、設備分類、設備工作壓力、設備設計流量、氣壓罐規格數量、設備材料、衛生要求。 5)設備整體結構、水管路、氣管路及電器線路的布置應合理,應留有安裝維修空間便于操作。 6)設備的管路上應設置安全閥,其開啟壓力不大于最高的工作壓力的1.1倍。 7)消防與生活(生產)共用設備必須有單獨的消防出水口。[1] [2] 工況:適用于直接抽取市政管網水源作消防供水的場合;適用于生活、消防合用一套給水設備的場合;適用于對消防供水壓力、對消防巡檢及其他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場合;可提高消防用水的實際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