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須知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第37號令)、《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程序規定》(2003年第53號令)及相關文件的要求,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備案、裝運前預檢驗、到貨檢驗、監督管理。進口舊機電備案是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進口舊機電產品均需辦理備案手續,具體規定可參見相關文件。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的分工 根據國家文件規定,所有進口舊機電產品都要備案,備案工作分兩級,分別在國家質檢總局和省檢驗檢疫局,分工如下: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38號公告,列入《國家質檢總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的舊機電產品的備案由總局批準,其余舊機電產品的備案由省局批準。《總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的產品與其它的舊機電產品應分別遞交備案申請。 自2005年1月1日起,各省進口舊機電備案均須先經產品到貨使用地檢驗檢疫局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備案申請,才能報省局或總局審核出證。 二、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提交的時間及原則 1、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在到貨前90日前或合同/協議簽署前向有關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申請。 2、提交備案申請時,應盡量將在一年內進口的舊機電產品集中提交申請。 三、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須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要求 1、申請資料包括: 1)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收貨人、發貨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裝運前預檢驗申請書 4)擬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按標準格式填寫,一式兩份,要求以電腦打制。) 5)進口舊機電產品描述(按網上標準格式填寫)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舊機電產品原則上均需提供產品彩色圖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設備如在發運前已經維修整理,申請人可提供相關記錄與證明;進口的二手大型成套設備需提供設備配置圖、工藝流程圖等資料。) 7)進口用于銷售、租賃或者維修等用途且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進口質量許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規定要求的舊機電產品的,備案申請人申請備案時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8)合同或協議 9)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需辦理機電證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