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進口前款所列產品,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海關憑檢驗合格證書放行。進口單位在申報檢驗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地區)所使用的農藥、添加劑、熏蒸劑等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進口第一款所列產品,依照國家衛生標準進行檢驗,尚無國家衛生標準的,進口單位必須提供食品輸出國(地區)的衛生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衛生評價資料,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審查檢驗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申報手續如下: 由衛檢報驗員持提單、裝箱單、發票、合同、產地證、輸出國相關的衛生質量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成份、添加物種類及含量等資料填寫衛生檢驗報驗單,加蓋公章后即可辦理有關手續。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必須符合GB7718-94的規定,進口食品衛生檢驗采得最后一批樣品7個工作日后發出衛生證書,預包裝食品加貼激光防偽標志。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根據檢驗結果及危害程度采取退貨、銷毀、改作他用或加工處理后供人食用等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