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凝土試配時應采用工程實際使用的原材料,每盤混凝土的最小攪拌量不宜小于25L。
2、試配時,首先應進行試拌,先檢查拌合物自密實性能必控指標,再檢查拌合物自密實性能可選指標。當試拌得出的拌合物自密實性能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在水膠比不變、膠凝材料用量和外加劑用量合理的原則下調整膠凝材料用量、外加劑用量或砂的體積分數等,直到符合要求為止。應根據試拌結果提出混凝土強度試驗用的基準配合比.
3、混凝土強度試驗時至少應采用三個不同的配合比。當采用不同的配合比時,其中一個應為本規程第5.2.2條中第2款確定的基準配合比,另外兩個配合比的水膠比宜較基準配合比分別增加和減少0.02,用水量與基準配合比相同,砂的體積分數可分別增加或減少1%。
4、制作混凝土強度試驗試件時,應驗證拌合物自密實性能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并以該結果代表相應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指標。
5、對于應用條件特殊的工程,宜采用確定的配合比進行模擬試驗,以檢驗所設計的配合比是否滿足工程應用條件。(轉載自http://www.sxzyst.com/gongsixinwen/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