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港進口食品商檢單證/黃埔港進口食品報檢手續
黃埔港進口食品商檢單證/黃埔港進口食品報檢手續
進口洋酒/紅酒的進口稅金進口瓶裝洋酒/紅酒現行稅率(所征收的稅項,以人民幣交納):從2005年1月1日起,瓶裝洋酒/紅酒的進口關稅率從43%下調至14%,散裝洋酒/紅酒的進口關稅率從43%下調至20%.從2006年7月1日起,洋酒/紅酒實施新的《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進口洋酒/紅酒消費稅可用進口環節已納消費稅抵減,從而進一步降低成本。正是進口成本的大大降低,使得進口洋酒/紅酒在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加強,加上經營高端洋酒/紅酒利潤高,促使進口洋酒/紅酒的數量大幅增長。
1、 關稅:14% (關稅:CIF ×14%);
2、 增值稅:17% (增值稅:(CIF+關稅額)×17%);
3、 消費稅:10% (消費稅:[(CIF +關稅額)/ (1~10%)]×10%)
辦理中文標簽:
1、 企業營業執照;
2、 洋酒/紅酒質量檢驗檢疫報告;
企業需將所對應的進口洋酒/紅酒樣酒由國家商檢總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3、 生產廠商《生產許可證》原印件及譯文(此證應為出產國當地的有關機構或組織出具);
5、 中文商標設計樣張。
保留原正面標簽顯示的外文并在中文標簽上必須有對應譯文,且中文品名字體要大于外文品名字體。樣張必須是原樣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以上資料齊備后,通過當地商檢局上報國家商檢局審核批準,發放“中文注冊商標批準書”,一款酒對應一個商標。如果一款酒再申請一個商標,洋酒/紅酒的中文名稱不得相同。而如果申報的中文名稱已有重復的,需要另外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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