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于律己 防火門應遵守《消防法》
    在當今的社會,防火門在生產、銷售過程中是一種消防產品,而在使用過程中是一種消防設施,在生產、銷售環節上,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其監督管理有明確的規定,而在使用環節上卻存在明顯缺陷,有必要進行改進:
1、對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過輕,不具備最起碼的約束力
防火門在使用過程中作為一種消防設施,應當按《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時,按《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只能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對不能切實履行消防責任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較為恰當的處罰,以促進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增強其做好消防工作的主體責任意識。
2、對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過慢,不利于及時消除隱患
消防工程公司的負責人說,防火門作為一種常用的防火分隔物在高層建筑、公共場所中大量使用,其因維修保養不善、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經常出現,尤其是在當今社會,高層住宅的大量出現,防火門數量呈爆炸式增長,隨之而來的防火門出現的問題也呈現出爆炸式增長,隨便找一幢正常使用過程中的高層建筑,都會發現防火門存在常閉式的常開、鉸鏈松動、閉門器損壞、不密封等等問題,這一問題的存在已嚴重影響到人員疏散和防火分區,嚴重威脅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如果按照現行消防法律去處理,從檢查、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到復查,一個執法過程一般需要3-5天,用如此長的執法時間去解決數量眾多隱患中的一個問題,時效明顯落后于要求,不利于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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