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L哥斯達黎加貿易原產地證,2011年8月1日,作為我國自貿區戰略實施又一重要成果的《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開始全面實施。該協定是我國與中美洲國家簽訂的第一個一攬子自貿協定。協定的實施將加強和促進雙方經貿關系,逐步實現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化,提升雙方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為兩國企業和人民帶來更多福利。根據中哥自貿區協定和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國貿促會作為我國法定的原產地簽證機構,已順利完成在哥方備案簽證機構信息和證書格式等工作,開始履行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的簽發職能。我國企業即日起可向中國貿促會及其地方機構申領《中哥自貿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書。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實施當天,根據江蘇、廣東湘橋、深圳等省(市)地區企業的申請,中國貿促會按相關規定成功簽發首批《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項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簽證金額18.8萬美元,出口產品涉及食品、建材、家居等行業,為企業減免關稅1.1萬美元。中國90%以上的出口產品將根據協定規定分階段逐步實現零關稅的優惠待遇,憑貿促會出具的原產地證書企業可享受10%至100%的關稅減免,可促使企業主動利用協定帶來優惠政策開拓哥斯達黎加和中美洲市場。目前,貿促會簽發的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已通過網絡實時傳輸到中國海關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并將在兩國海關的監管下直至貨物順利通關。
哥斯達黎加產地證-FORM L
填寫說明
第 1 欄:詳細填寫中國或哥斯達黎加的出口商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
第 2 欄:詳細填寫生產商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包括國家)。如果證書包含一家 以上生產商的商 品,應詳細列出其他生產商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包括國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產商希望對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機構或授 權機構”。如果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寫“同上”。如果不知道生產商,可填 寫“不知道”。
第 3 欄:詳細填寫中國或哥斯達黎加的進口商(收貨人)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
第 4 欄:應據所知填寫運輸方式及路線,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編號、裝貨 口岸和卸貨口岸。岸。
第 5 欄:可以填寫顧客訂貨單號碼,信用證號碼等其他信息。如果CI是由非締約 方經營者開具的,則應在此欄詳細注明貨物原產國生產商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和 國家。
第 6 欄:填寫項目號,項目號不得超過 20 項。
第 7 欄:應填寫嘜頭及包裝號。
第 8 欄:詳細列明包裝數量及種類。詳列每種貨物的貨品名稱,以便于海關關員查 驗時加以識別。貨品名稱應與CI及《協調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裝 貨,應注明“散裝”。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顆星)或“\\\\”(結束斜線 符號)。
第 9 欄:對應第 8 欄中的每種貨物填寫《協調制度》六位數稅則歸類編碼。
第 10 欄:若第 8 欄中的貨物符合原產地規則,出口商必須按照下表所示方式申明 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原產地標準在第四章(原產地規則及相關 操作程序)和附件 3(產品特定規則)中予以明確:
原產地標準 填入第 10 欄
該貨物是根據第二十二條(完全獲得貨物)的相關 規定,在締
締約一方或雙方境內完全獲得或生產; WO
該貨物是在締約一方或雙方境內,完全由符合第四 章(原產地規則及相關操作程序)規定的原產材料 生產的; WP
該貨物是在締約一方或雙方境內,使用符合第四章
(原產地規則及相關操作程序)所規定的產品特定 原產地規
則及其他要求的非原產材料生產的。 PSR
第 11 欄:對第 8 欄中的每種貨物應填寫毛重(用“千克”衡量)或用其他計量單 位衡量的數量。可依照慣例,采用其他計量單位(例如,體積、件數等)來精確地 反映數量。
第 12 欄:應填寫第 8 欄中貨物所對應的INV號碼、INV日期及INV價格。
第 13 欄:本欄目必須由出口商填寫、簽字并填寫日期。應包括貨物的生產國和進 口國,以及授權簽字人的簽名。
第 14 欄:本欄必須由授權機構的授權人員填寫、簽名、填寫簽證日期并蓋章,并應注明授權機構的
應注明授權機構的電話、傳真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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