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臺灣產地證,兩岸簽署框架協議是兩岸經貿交流經過30多年互惠互補、相互依存發展的必然結果。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快速發展,特別是2008年5月以來,兩岸關系實現歷史性轉折,中斷近十年的兩會協商得以恢復,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基本實現,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更加密切,兩岸共同認識到,互為重要經貿伙伴的大陸與臺灣,不應置身于全球區域經濟合作的潮流之外,兩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經濟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強。
兩岸簽署框架協議,旨在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系,建立有利于兩岸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與其他區域經濟合作協議相比,框架協議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框架協議是具有鮮明的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協議。一是雙方著眼于兩岸全局利益,做到了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務實協商、合理安排;二是雙方著眼于兩岸經濟發展的需要,充分考慮彼此關切,結合兩岸產業互補性,達成了一個規模大、覆蓋面廣的早期收獲計劃,兩岸民眾得以盡早享受貿易自由化的利益;三是大陸方面充分理解臺灣經濟和社會的現狀,著眼兩岸經濟長遠發展,未涉及臺灣弱勢產業、農產品開放和大陸勞務人員輸臺等問題,體現了大陸方面最大的誠意和善意。
第二,框架協議是開放、漸進的經濟合作協議。框架協議規定,兩岸將在框架協議生效后繼續商簽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多個單項協議,逐步推進兩岸間的進一步開放,最大限度實現兩岸經濟優勢互補,互利雙贏。
第三,框架協議是全面、綜合的經濟合作協議。框架協議的內容涵蓋了兩岸間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了未來兩岸經濟合作的基本結構和發展規劃。框架協議既關注協議簽署后帶來的即時的經濟效益,關注兩岸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更關注兩岸經濟的長遠發展,關注兩岸人民的福祉。
框架協議的簽署為兩岸經濟合作搭建了一個制度化的平臺,但這只是兩岸制度化合作的開始。今后,兩會專家將根據框架協議的規定盡快完成各單項協議的協商,不斷豐富和完善框架協議的內容,務實推動兩岸在各領域建立相應的合作機制,讓兩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貿易投資更加自由、便利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