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笛 船用號笛 號笛批發 號笛生產商 船用號笛廠家
東臺市船舶裝配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致力于生產號笛,船用號笛的生產廠家,產品符合:《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我公司專業生產各類船用號笛,船用電笛,船用電子號笛。船用號笛產品符合:《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974 SOLAS公約1996修正案及CB/T3142-94,CB/T428-93的要求
東臺市船舶裝配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致力于生產號笛,船用號笛的生產廠家,產品符合:《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我公司專業生產各類船用號笛,船用電笛,船用電子號笛。船用號笛產品符合:《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974 SOLAS公約1996修正案及CB/T3142-94,CB/T428-93的要求。
船用號笛技術參數:
船用號笛型號 Type 船用號笛水平安全負荷 Horizontal safety load 船用號笛垂直安全負荷 Vertical safety load
DFDJ 120kg 120kg
船用號笛,船用電笛,船用電子號笛產品簡介 CDD-300多功能船用號笛
船用號笛工作電壓:DC24V
船用號笛輸出聲壓:132dB
船用號笛最大尺寸:長×寬×高=750X430X400(mm)
船用號笛重量:7kg
相關產品:船用霧鐘、橙色煙霧信號、拋繩器、強光防爆手電筒、漂浮煙霧信號、手持火焰信號、拋繩設備、紅光降落傘信號、雷達反射器、信號球、號鑼、號笛、擋鼠板、船用標貼
船用號笛使用標準和技術研究
號笛頻率和可聽距離
笛號的基頻應在70–700Hz范圍內 號笛的可聽距離應由頻率來決定頻率范圍對長度為 20m 或以上的船舶為180–700Hz對長度小于20m 的船舶為 180–2100Hz可包括基頻和或一種或更多種較高的頻率。
規定的聲壓級
號笛的聲強和可聽距離
船上所裝的號笛在其最大聲強方向上距離1m在對長度為20m或以上的船舶為180–700Hz對長度小于 20m的船舶為180–2100Hz的頻率范圍內至少一個1/3倍頻帶中應具有不小于下表給出的相應數值的聲壓級。
實際上,號笛的可聽距離是極具變化的,主要取決于天氣情況;所列出的數值可視為典型數值,但在有強風或在收聽位置有高環境噪聲級的情況下,可聽距離可能大為減少。
方向性號笛在軸線±45度范圍內的橫向平面的任何方向的聲壓級,比其軸在線的訂明聲壓級,不得低出多于4分貝。在橫向平面的任何其他方向的聲壓級比軸在線的訂明聲壓級,不得低出多于10分貝,以使用任何方向上的可聽距離,至少為前方軸在線的可聽距離的一半。須在該個用以決定可聽距離的1/3倍頻帶中測定聲壓級。 (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告)
號笛的位置
方向性號笛用作船只上的唯一號笛時,須安置成使其最大聲強向著正前方。為減少障礙物對發出的聲音的阻截,并為減少對人員的聽力損壞危險,號笛須放置在船只上在切實可行范圍內盡量高的地方。船只自身訊號在收聽位置的聲壓級,不得超逾110分貝(A)并應在切實可行范圍內盡量不超逾100分貝(A)。
多于一個號笛的安裝
如號笛的間距大于100米,則須作出安排,使其不會同時鳴放。
聯合號笛系統
如因有障礙物的壓力,以致單個號笛的聲場或(f)分節所述的號笛之一的聲場,相當可能有一個訊號級大為降低的區域,則建議安裝一個聯合號笛系統,克服訊號級的降低。就本規則而言,聯合系統須視為單一號笛。聯合號笛系統的號笛的間距不得大于100米,并須作出安排使其同時鳴放。各號笛間的頻率差須至少為10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