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德州力宇生產各種攪拌設備 1.攪拌機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2.攪拌機的有效裝載系數應符合單軸≥0.6;雙軸≥0.5的規定。 3.攪拌機應在規定的攪拌時問內將混合物料攪拌成勻質干混砂漿。 4.攪拌機出料機構應工作可靠,大開門卸料攪拌機應在15s內卸凈;單管卸料攪拌機應在30s內卸凈,其攪拌筒內干混砂漿殘留量,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公稱容積的3%。 5.在試驗工況下,攪拌機拌制的同一罐次不同部位的干混砂漿均勻程度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5%。 6.攪拌機應具有額定載荷10%的超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