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而不辦理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
絕大多數國家的主管機構,如內政、民政、勞動或司法等部門,只接受經自己國家的外交或領事機構認證的外國文書。如涉外文書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而不辦理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會導致被文書使用國拒絕接受。因此,通常情況下,送國外使用的涉外文書需辦理雙認證。只有在當事人明確了解文書使用國只要求對涉外文書辦理單認證的情況下,才可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不辦理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
領事館認證(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外交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蓋章機構的最后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出于保護本國市場的需要,紛紛制定了嚴格的貿易保護政策,要求我國外貿公司,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需經該國駐華領事蓋章,才能在進口國辦理通關結匯手續。使領館蓋章不僅僅是一種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的。經過蓋章的單據和文件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為使用國有關當局所承認。簡單點說就是:把所需文件拿到該國在中國的駐華領事進行蓋章確認;(也被稱為是“為出國的文書辦理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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