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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萬成律師所 《刑事訴訟法》是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我國《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
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修正。16年中,為了貫徹實施這部法律,最高檢察院1997年1月制訂了
《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公安部1998年5月制訂了《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 。由于各部門在解釋中,將立法時否定的各家主張自己偵查權利的一
些內容,以司法解釋和規則的方式加回去,自己為自己設定權力,擠占律師權利和被告權利,出現了很多
執行中的矛盾,全國人工委于是召集政法各家討論協調,于1998年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而
律師方面,自己沒有司法解釋權和規則制訂權,司法部沒有相應的規定,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國家立法的方式部分擴張和
保障了律師的刑事辯護權。盡管六部委進行協調,十六年具體司法實踐中,刑事偵查中國模糊界線仍然很
多,主要體現為偵查權和辯護權的沖突,本質上也即是公權(國家機器)和私權(被告個人)的沖突。這
類矛盾發生依然不少。由于司法解釋權都在公權執法部門,脫離了人大這個權力機關的監督,所有的解釋
,多傾向于擠占民權和私權的立法、偵查權優先、司法本位主義,仍然十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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