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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刑事案件在審批過程中,都會有著刑事律師的參與,這是為什么呢?
首先、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可以克服被告人在專業上的不足,法律作為一門社會學科,具有特定的調整范圍和知識領域,其專業性和復雜性不經過學習、研究、特殊訓練不能靈活掌握,術業有專攻,法律人對案件的理解和掌握往往比一般人更準確,執業多年的老律師辦理案件比剛入門的萌新更游刃有余。
其次、被告人處于被追訴的地位,處于弱勢地位,在面對司法警察、公訴人時難免緊張、害怕、六神無主,不能從容穩定自己的立場,做到與公訴機關周旋,同時定罪量刑的證據材料被告人只能在法庭上看到,無法短時間辨識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通過舉證、質證予以反駁。法庭的設置是一個很威嚴的地方,很多人一生只進過一次法庭,在這種高壓態勢之下,使得被告人迫于壓力而承認對其不利的事實。在法庭上,被告人身后坐著五大三粗的警察、眼中充滿邪惡,恨不得吃了被告人,一個眼神都會讓人不寒而栗、膽戰心驚,面對公訴機關的咄咄逼人,非要將其定罪不可,叫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如何讓法官不受這些因素的影響,必須有律師的參與。
最后、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電燈是最好的警察。”如果認定一個人犯罪,需要判處何種刑法,只由一個人說了算,那么我相信:“法庭上如果被追訴的是一個美女,他一定會比一個長得難看的丑八怪判處的刑罰要輕。”“一個曾經有恩于檢察官的人可能會被釋放、一個并不友好,曾經謾罵過警察的人可能會被公報私仇受到重罰。”法律雖有明確規定,但是案件事實可以捏造,司法人員可以任意解釋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將會成為一句空話,讓律師為被告人辯護,達到控辯平等,使裁判者兼聽則明,才能實現法律“對有罪者罰當其罪、開釋無罪之人。”達到實體與程序的公正。
所以說,刑事律師在刑事案件過程中占據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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