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注冊
一、日本商標概要
1、日本最早的商標原形,可以追溯到公元701年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當時作為刀劍等武器的生產者有義務在其所生產的刀劍上鍛刻上自己的名字。在日本商標以注冊形式加以保護的制度始自明治17年(1884年)。當時明治政府基于推行“殖產興業政策”的需要、并為了滿足國外許多國家的要求,在參考歐美多國商標制度后,由特許廳(英文簡稱“JPO”)第一任長官高橋是清負責緊急起草制定,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頒布的。該《條例》僅比法國制定的商標法晚27年。
2、平成15年(2003年)1月1日,日本在《商標法》第68條件第30款明確規定,基于《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個別手續費的支付辦法,可采取分期繳納的方式。另外,《商標法》第68條第28款中明確規定,不接受對基于《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補正。
根據實務經驗,在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到日本時,因產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發補正等審查意見機會較大。
3、日本商標法實行申請在先以及一商標一注冊原則。現行的《商標法》(公9章85條,附則30條)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適應本產業和貿易的發展、在《條例》的基礎上修訂后,與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開始實施。
4、商品服務采用國際尼斯分類。多類別制度。
5、官方語言為日語。國家英文縮寫:JP
二、申請所需材料文件
Ⅰ、商標圖樣。Ⅱ、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Ⅲ、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名稱,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及具體名稱。
三、注冊程序
審查-公告-注冊:
回執時間:1-2天。注冊需時:8-12個月。
申請受理后, 對申請進行審查。商標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過程。商標審查通過后核準注冊,申請人繳納注冊費同時刊登公告,為期3個月,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公告無異議或經裁定商標異議不成立的,商標予以注冊。
四、商標異議期限:2個月
五、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專用權從注冊日期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提前6個月可辦理;寬展期6個月(按類收費;不需要簽署文件,只需要給注冊信息)。
六、商標查詢
為了確保您的商標注冊的成功機率,更好的查看在先近似的商標,建議您通過我司進行專業的查詢,可為您提供更優選的注冊方案,或者您可以通過日本官方網站自助查詢:
七、注意事項
日本商品/服務有類似群,一個類別的商品/服務所屬的類似群不能超過7個,否則,將駁回申請,除非能提供使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