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商標注冊
一、巴西商標概要
1、巴西1995年1月1日起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隨著巴西議會批準通過關貿總協定,并根據1994年12月30日的第1355號政府法令,巴西成為Trips協議的成員。
為遵守Trip8協議的有關規定,巴西于1994年12月30日頒布了第1355號政府法令,通過了將于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279/96號商標法。之后的1999年9月9日,巴西專利商標局頒布了第150號實施條例,宣布將于2000年1月3日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1995年8月5日,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烏拉圭四國簽訂了協調各國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的議定書,該議定書在生效前,尚待各國議會的批準通過。議定書的要點包括,10年的商標注冊有效期、表明產品或服務來源的地理名稱以及原產地名稱不可作為商標注冊、在成員國允許平行進口的存在、在存在商標注冊后的使用要求的國家,商標注冊后五年內不使用可以被撤銷等。
2、商標法律構成:
(1)1971年12月21日制定的第5772號工業產權法,1971年12月31日生效;
(2)1977年12月1日的第6480號法律;
(3)1992年8月24日生效的第635號法律;
(4)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279/96號商標法;
(5)實施條例:1975年9月16日生效的15號條例,1980年11月25日生效的第46號條例,1981年5月1日生效的第49、50、51和52號條例,1982年4月12日生效的第61號條例,1984年3月1日生效的62號條例,1986年4月15日生效的80號條例,1986午9月2日生效的81號條例,1993年2月9日生效的109號條例,1993年12月生效的112/93號條例,1994年8月4日生效的123/94號條例,1999年9月9日生效的150、153號條例,1999年12月21日的154號條例。
3、巴西法律屬于大陸法系,其商標法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申請人有資格獲得商標注冊。
4、商標的種類:
巴西商標法保護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此外,商標法還對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特有的廣告短語進行保護。
5、巴西于2000年1月3
H起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并且不接受—件商標申請包含多個產品或服務類別的做法,而是采用每件申請只包含一類產品或服務,并且單獨繳納官費的做法。
6、巴西是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簽字國,同時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Trips協議成員國。
7、官方語言為西班牙語。國家英文縮寫:BR。
8、單類別制度。
二、申請所需材料文件
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商標圖樣。
委托書和聲明書簽署。
三、注冊程序
形審-公告-實審-注冊:
回執時間:2-3天
注冊需時:36-48個月
商標申請后,商標局對申請的商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后予以公告,公告期60天,他人可以對該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異議期不得延期。如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進行實質審查(包括相對理由和絕對理由),如果沒有發生駁回理由,商標將核準注冊。
四、商標異議期限:2個月 
五、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專用權從核準注冊日期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申請應當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1年內提出。同時,商標續展有6個月的寬展期(繳費后自動續展;過期未續展不可恢復)。
六、巴西辦理途徑分析
巴西非馬德里成員國,因此,只能通過單一方式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