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國際商標注冊
 
一、德國商標概要
Ⅰ、1990年10月3日,原東、西德(即民主德國和聯邦德國)實現了統一。根據同一天生效的有關德國商標和領土延伸到的過去國際注冊商標的統一條約第二部分的規定,自該條約生效后提交的商標申請應依照原西德的法律注冊并在整個德國生效。1990年10月3日之前原東西德的商標申請或領土延伸到西德的國際注冊仍由原機關分別處理并在原東西德的領土上分別保持效力而不相互延伸。
1991年9月2日通過并于當年年底生效的另一個法案規定,在1990年10月3日之前在原東西德取得并存在的所有工業產權自動延伸到整個德國。這一延伸不要求權利人提出自動發生。至此,原東德的商標法不復存在而完全由西德法律取而代之。
Ⅱ、現行的德國商標法最初制訂于1968年,經1979年和1987年兩次修改。1979年修改時增加了保護服務商標的內容。商標法的實施細則是1986年修改生效的。
新的德國商標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商標法包括;商標必須在審查后立即注冊。注冊商標將給予公告并且在3個月內可以對該注冊商標提出異議。這條重要的法規使得商標所有人即使在商標尚處于被異議時也可以對侵權行為起訴。新的商標法還包括保護理標志的施行法規。
Ⅲ、德國法律規定商標權的取得基于注冊。在德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依法申請注冊。
Ⅳ、德國采用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但是,申請注冊商標時,一個申請可以包括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只是申請人應當按類別的多少繳納規費。
Ⅴ、目前,德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德國于1995年12月20日認可《馬德里協定議定書》,該議定書于1996年4月1日在德國境內生效。
Ⅵ、官方語言為德語。國家英文縮寫:DE。
二、申請所需材料文件
Ⅰ、商標圖樣。
Ⅱ、商品和服務清單。
Ⅲ、外國申請人還需提供原屬國商標注冊證副本,對給予德國公民特權的互惠國家公民無需認證。
三、注冊程序
審查-公告-注冊:
回執時間:4周
注冊需時:3-6個月
商標申請提交后,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只進行絕對理由的審查)。商標申請審查通過后,如果沒有發生駁回理由,商標予以注冊。注冊之日起公告,公告期為 3個月。
四、商標異議期限
注冊后3個月
五、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期起算,有效期 10年,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 10年。寬展期 6個月(到期日前3個月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