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集體商標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1、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等。 
2、申請人應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應當提交材料詳細說明其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擁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        (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主要包括: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7、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三、和普通商標的區別。          1、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比,可能大家沒那么熟悉。申請證明商標需要什么條件?他的定義以及法律依據是什么?還有商標局對集體商標主體資格的審查,是怎樣規定的?等等。針對證明商標的幾個問題,我們來分析了解一下。 
  一、定義。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的特征。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權威的商會、機關或其他團體申請注冊,申請人對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具有鑒定能力并負保證責任,證明商標權歸申請人所有。如:旅順海帶、余姚榨菜等。   
證明商標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證明商標的特征:        (一)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 
      (二)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三)證明商標注冊人本身不能使用證明商標. 
      (四)證明商標的主要作用是證明作用,即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精確度、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