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投資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資設立”;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投資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再投資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資設立”。
 
(二)股東必須是2個(含2個)以上;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冊資金要求:最低要求3萬元,特定的行業從相關規定。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注冊資金超出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部分,可以分期繳付。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0%;超出部分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性企業可以在5年內繳足。
經營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前置許可項目的企業(具體項目參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登記時可采取分期繳付方式。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的經濟性質核定為“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
 
股東須兩個及兩個以上,資金注冊最低3萬元,如果股份制企業注冊資金超過法規規定最低限額,可以分期付款。并以兩年為限期,其中,投資性的企業分期繳納的資金,可以延長至五年。股份合作的企業,經濟性質核定為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概念:企業投資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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