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本質安全思想。調整《容規》適用范圍,覆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范圍內尚未納入安全監察的壓力容器;同時,將99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改為《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另行制定《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并暫時保留超高壓容器、簡單壓力容器、非金屬壓力容器等新近頒布的有關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調整一些過于剛性的規定,給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簡化程序。調整一些不合理、過時的規定,如有色金屬、脹管率、安全閥定壓、材料復驗、焊接試板等問題。除壓力載荷外,還要充分考慮其它載荷(風、地震、疲勞等)和介質對壓力容器安全性的影響。引入風險評估RBI檢驗技術,無損檢測TOFD方法,缺陷評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調整、刪除過細的數據表格,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礎。
4.規程中引入新的技術成果:
1) R B I::基于風險的檢驗與評估;
2) TOFD:無損檢測方法——-衍射超聲檢測;
3) 壓力容器缺陷安全評定法(1984-CVDA;GB/T19624-2004)。
5.規程概要
本規程分九章、計九十二條,四個附件。適用于固定式壓力容器的九個方面的內容;材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管理、定期檢驗、安全附件等內容。其文本組成有:      1. 總則                        共11條
2. 材料                        共13條
3. 設計                        共24條
4. 制造                        共10條
5. 安裝改造維修        共4條
6. 使用管理                共14條
7. 定期檢驗                共8條
8. 安全附件                共6條
9. 附則                        共2條
附件  A:關于容器的分類、分級、品種劃分;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名牌;
D:特種設備代碼編號辦法。
本規程集中體現并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各項要求:
對節能減排減耗,提出一系列相關要求;
簡化了壓力容器分類方法;
引入了風險評估,失效模式,缺陷評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
突出本質安全思想,調整“監察規程” 適用范圍;
覆蓋《條例》未納入安監范圍的壓力容器;
調整了1999版《容規》中不合理與過時規定。
6.名字解釋
6.1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廠(場)內機動車輛等八類設備以及這些設備的安全附件;
2003年3月國務院頒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從法規角度明確了特種設備的涵義。即: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后來頒發的國務院第412號令又增加了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這些都是當前歸屬特種設備的覆蓋范圍。
6.2特種設備許可相關若干名詞
★特種設備生產:包括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等項目的通稱;
★特種設備使用:包括使用登記、定期檢驗、作業人員資格等;
★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包括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機構)及人員資格。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鑒定評審:是指對申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充裝和檢驗的單位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所進行的現場技術鑒定和條件審查工作。
★制造:是指在固定的、封閉的生產場所內,通過一些特定的加工、測試、調試等工序,生產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的過程。
6.3壓力容器(屬承壓類特種設備)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
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條例》第99條界定)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現就TSG  R0004—2009的主要條款進行專題解讀如下。
1.總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