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隱患處理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壓力容器及時進行檢驗,消除事故隱患;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壓力容器,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且辦理注銷手續。
    6.10  超設計壽命使用的壓力容器
對于已經達到設計壽命的壓力容器(或者未規定設計壽命,使用超過20年的壓力容器),如果要繼續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其進行檢驗(必要時按本規程7.7的規定進行合于使用評價),經過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
    6.11  壓力容器的采購、停用、過戶、移裝
使用單位不得采購報廢的壓力容器。壓力容器的停用、過戶、移裝,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12  水質要求
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應當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得投入運行。
    6.13  裝卸連接裝置要求
需要在移動式壓力容器和固定式壓力容器之間進行裝卸作業的,其連接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壓力容器與裝卸管道或者裝卸軟管要有可靠的連接方式;
(2)應當有防止裝卸管道或者裝卸軟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
(3)所選用裝卸管道或者裝卸軟管的材料應當與介質及低溫工況相適應。裝卸軟管的公稱壓力不得小于裝卸系統工作壓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壓力應當大于4倍的公稱壓力;
(4)裝卸軟管必須每半年進行1次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1.5倍的公稱壓力,試驗結果要有記錄和試驗人員的簽字。
    6.14  應急救援
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置與之適應的救援裝備,并且適時演練。
   
                   
                    本 章 小 結
   
    1.明確在用壓力容器年度檢查的要求
   
    2.超使用年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定
   
    3.對停用、過戶、移裝、報廢壓力容器的管理規定
   
    4.增加了裝卸連接裝置的基本安全和管理要求
   
    5. 制定應急救援予案
   
    6.規定了壓力容器使用單位17項管理要求
7. 定期檢驗        (共8條款)
    7.1  報  檢
使用單位應當于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及時進行檢驗。定檢是指在壓力容器仃機時進行檢驗和對安全狀況的等級評定(安全狀況分為五級)1級最高;并執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的規定要求。
    7.2  檢驗機構與人員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核準的檢驗范圍從事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并且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
    7.3  定期檢驗周期
定期檢驗是指在壓力容器停機時進行的檢驗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壓力容器一般應當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次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5)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符合其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
(6)應用基于風險的檢驗RBI(見附錄B)技術的壓力容器,按本規程7.8.3的要求確定檢驗周期。
.  7.4  定期檢驗的內容
  1)制定檢驗方案:責任者: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依據使用情況和失效模式制定;
      2)檢驗方法:主導方法為宏觀檢查、壁厚檢測、表面無損檢測為主;
3)特定方法:在對壓力容器狀態分析中,需要進行并應取得必要的檢驗檢測數據作為判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必要時可以采用超聲檢測、射線檢測、硬度測定、金相檢驗、材質分析、理化檢驗、渦流檢測、強度校核或者應力測定、耐壓試驗、聲發射檢測、氣密性試驗等。
7.5  定期檢驗中的耐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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