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發現并查處特種設備安全方面違規違法行為,及時(實時)準確掌握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狀態,發現并處置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動態監管的主體是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察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對象是特種設備相關單位(機構)、人員和這些單位(機構)和人員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行為活動,重點是特種設備使用環節。
嘉興市在冊的特種設備數量有近4.7萬臺,氣瓶181萬只,壓力管道1300多公里,面對如此量大面廣的特種設備必須建立有效的監管網絡,正確和實時的中心數據庫,暢通的信息反饋和收集渠道,強有力的行政執法,協調的安全監察、專業執法、檢驗檢測、鄉鎮質監員聯動機制,全面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才能增強安全監察的有效性,確保特種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1、動態監管的目標
a.新投入使用的特種設備登記率應達到或接近100%,杜絕非法生產設備投入使用;
  b.已登記特種設備定檢率應達到100%(特殊情況除外);
c.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企業或特種設備能夠及時發現,并立即處理或停止運行。重大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治理;
  d.各類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基本得到確定,并實現不同層級的監控;
e.重特大事故結案率100%;
f.監察人員或協管人員對重大危險源、使用特種設備的人員密集場所,以及低于一定安全狀況等級以下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監督檢查比率要達到一定百分比目標;
g.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企業建立事故應急預案要達到一定百分比目標;
h.嚴重違章違紀事件及時發現并得到嚴肅處理。
2、工作的努力方向
a.進一步完善安全監察網絡,充分依靠和發揮鄉鎮質監員的作用,信息反饋和處理及時;
b.建立數據更新及時、信息交換暢通、管理功能齊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統;
c.監管重心下移、加強現場安全監察,確保違法違則行為、安全隱患及時糾正和處理;
d.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全面正確履行安全監察職責;
e.全面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確保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應盡的義務;
f.提高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能力,確保定期檢驗全覆蓋和檢驗質量,積極及在用設備的安全性能;
g.建立完善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體系,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h.加強宣傳教育;
i.達到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檢驗技術把關、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格局。
      嘉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陳學成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款修改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四、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五、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六、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七、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八、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九、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十、刪除第三十一條。
十一、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十二、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