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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冊系指產品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制造單位向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給注冊證書和授權使用安全標記的過程;
(四)產品技術文件及資料指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標準規定的或用戶在合同中規定的技術文件及資料。
第三十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證書》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印制。
安全標記由注冊機構授權制造單位按附件三規定的樣式制作。安全標記的使用方法,由制造單位與評審機構在初審時確定,并形成文件上報注冊機構。
第三十一條  制造單位應向注冊機構、評審機構及型式試驗機構交納有關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第三十二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評審細則由有關評審機構提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產品組別、
品種及安全注冊級別的劃分表
           
                                  受理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管理辦法
(2000年1月7日,質技監局鍋發[200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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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安全注冊工作,加強對制造單位的安全監察,根據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規定》所屬范圍內的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按產品組別、品種和安全注冊級別(見附件一),接受安全注冊。
      第三條 取得安全注冊資格的制造單位,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格式見附件二),并授權使用“安全標記”(樣式見附件三)。
      安全注冊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制造單位應向頒發證書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辦理換證手續。逾期不辦或未批準換證的,撤消其安全注冊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原證書,停止使用安全標記。
      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和撤消安全注冊資格的制造單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向全國公布。
      第四條 獲得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應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制造單位條件
      第五條 制造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擁有生產需要的技術力量;
      (三)擁有滿足生產要求的生產裝備;
      (四)建立、健全適應生產需要的質量體系;
      (五)有一年以上生產(試生產)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注冊范圍內產品的經歷。
      第六條 制造單位應擁有適應生產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技術員職稱以上的人員應占一定的比例,至少應占制造單位職工總數的8%,且不少于3人。各類制造單位材料驗收、焊接、加工成型、無損檢測、理化實驗、熱處理等工作,一般應由有關技術人員分工負責質量控制工作。其中無損檢測人員、焊工應持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七條 制造單位應有適應生產的廠房、場地、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擁有的生產廠房應與產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適應,具有存放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專用庫房、場地,能滿足防銹、防機械損傷、防混料和原材料區域標識的需要;
      (二)產品有承壓焊接接頭的,應有適應生產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設備、配套焊接輔助設備及烘干、保濕設備和焊材專用庫房;
      (三)應擁有適應生產需要的鑄造、鍛造、機械加工、冷熱成型、熱處理等設備和工裝;
      (四)要求產品在廠內做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或其它安全性能試驗的,應擁有相應的場地、設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由制造單位進行原材料、產品無損檢測和理化試驗的,應擁有相應的場地、儀器設備;
      (六)應有產品質量技術檔案長期保管的條件;
      (七)生產特種管道元件的,應有所需的專用設備。
      第八條 制造單位應完成產品的主要生產工序,并負責進行影響安全質量的主要項目的檢驗工作。需要外協的零部件、生產工序或檢驗工作應與協作單位簽定協作合同,在協作合同中提出質量控制要求及驗收要求(必須有提供符合制造單位質量控制要求的質量證明文件的要求)。在簽定外協合同前,應對協作單位進行評價和認可,保存好評價與認可記錄。制造單位應建立并保持外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