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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安全注冊工作,加強對制造單位的安全監察,根據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規定》所屬范圍內的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按產品組別、品種和安全注冊級別(見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冊。
第三條  取得安全注冊資格的制造單位,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格式見附件二),并授權使用“安全標記”(樣式見附件三)。
安全注冊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制造單位應向頒發證書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辦理換證手續。逾期不辦或未批準換證的,撤消其安全注冊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原證書,停止使用安全標記。
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和撤消安全注冊資格的制造單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向全國公布。
第四條  獲得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應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制造單位條件
第五條 制造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擁有生產需要的技術力量;
(三)擁有滿足生產要求的生產裝備;
(四)建立、健全適應生產需要的質量體系;
(五)有一年以上生產(試生產)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注冊范圍內產品的經歷。
第六條  制造單位應擁有適應生產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技術員職稱以上的人員應占一定的比例,至少應占制造單位職工總數的8%,且不少于3人。各類制造單位材料驗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損檢測、理化實驗、熱處理等工作,一般應由有關技術人員分工負責質量控制工作,其中無損檢測人員、焊工應持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七條  制造單位應有適應生產的廠房、場地、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擁有的生產廠房應與產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適應,具有存放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專用庫存房、場地,能滿足防銹、防機械損傷、防混料和原材料區域標識的需要;
(二)產品有承壓燭接接頭的,應有適應生產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設備、配套焊接輔助設備及烘干、保溫設備和焊材專用庫存房。
(三)應擁有適應生產需要的鑄造、鍛造、機械加工、冷熱成型、熱處理等設備和工裝;
(四)要求產品在廠內做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或其它安全性能試驗的,應擁有相應的場地、設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由制造單位進行原材料、產品無損檢測和理化試驗的,應擁有相應的場地、儀器設備;
(六)應有產品質量技術檔案長期保管的條件;
(七)生產特種管道元件的,應有所需的專用設備。
第八條  制造單位應完成產品的主要生產工序,并負責進行影響安全質量的主要項目的檢驗工作。需要外協的零部件、生產工序或檢驗工作應與協作單位簽定協作合同,在協作合同中提出質量控制要求及驗收要求(必須有提供符合制造單位質量控制要求的質量證明文件的要求)。在簽定外協事同前,應對協作單位進行評價和認可,保存好評價與認可記錄。制造單位應建立并保持外協單位名錄,并將該名錄納入質量手冊。在生產中,要對外協單位定期評價。外協單位的工作質量及產品質量由制造單位對用戶負責。
第九條  制造單位除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專項條件。專項條件在安全注冊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條  制造單位應做好元件制造質量管理工作,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壓力管道貌岸然元件制造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參照GB/T19000-IS09000系列標準選擇適合本單位的質量體系模式。制造單位的元件制造質量管理必須由最高管理者領導,最高管理者授權的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和保持質量體系。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必須在制造單位安全注冊審查過程中接受考核。
  制造單位必須編寫質量手冊、質量體系程序、作業指導書、表格和報告等質量體系文件,規定有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明確各項工作的標準。
第十一條  制造單位應對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制造和檢驗過程制定控制措施。
第三章  注 冊 程 序
第十二條  安全注冊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初審、產品形式試驗、聯審、審核批準、發證及通知。
第十三條 制造單位安全注冊分為A級和B級(級別劃分方法見附件一)。需進行A級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應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安全注冊申請,填報《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四)和《企業情況表》(格式見附件五),同時抄送省、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
  需進行B級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應向當地省級或省級授權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安全注冊申請,填報《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申請書》和《企業情況表》。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申請,同時抄送當地地(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稱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在四十五天內向基本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制造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六)。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機構,不予以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
  (二)學會、協會、咨詢公司等單位;
  (三)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產單位;
  (四)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及壓力管道安全許可證評審工作的評審機構;
  (五)其它不符合《規定》和本辦法要求的單位。
第十五條&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