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浩特溶解乙炔氣瓶證權威咨詢與施工升降機安裝資質要多少時間
第五條 評審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副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所轄的國有事業單位和國家注冊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二)在行政、財務和技術管理上獨立于壓力管理元件的設計、制造、壓力管道安裝和使用單位之外,其人員不得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壓力管道安裝及有關營銷活動。
(三)應至少配備10名經考核合格并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注冊的壓力管道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和2名國家注冊的質量體系認證審核員。評審員資格、類別和組別應與評審機構從事的工作范圍相適應,且每一組別至少有2名評審員。
(四)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評審工作質量體系,編制質量手冊、質量體系程序、作業指導書、表卡和報告等質量體系文件。
(五)具有必要的辦公場所、通訊聯絡設備、檔案資料保管存放條件;
(六)擁有與其評審范圍相適應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文件;
(七)具有五年以上的壓力管道或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業績,或三年以上的評審經歷。
(八)保守與評審機構工作有關的企業和商業秘密。
第三章  認 可 程 序
第六條 評審機構認可工作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批準、通告。
第七條 申請從事壓力管道評審的單位(簡稱申請單位),應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申請資料包括:
(一)壓力管道評審機構資格認可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二)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評審員簡歷表;
(三)介紹單位基本情況的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辦公場所的位置、面積、辦公設施(指通訊設備、文件保管設備、文字處理設備等)、部門設備情況、與申請的評審工作有關的工作業績等。
(四)評審工作質量手冊、質量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表卡、報告等有關質量體系文件;
(五)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目錄;
(六)證明與評審工作相同或相似的工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收到申請資料后,應根據評審市場需求和統一規劃布局的的原則,向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
第九條 審查工作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組織進行。審查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一般不得超過5人。審查組首先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資料審查合格后進行現場符合性審查,現場符合性審查合格后,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申請單位可進行試評審,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派代表跟蹤試評審過程。上述審查結束后,審查組應寫出審查報告,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條 經審查合格的申請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壓力管道評審機構批準證書”(簡稱批準書,見附件二)。
第十一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定期向全國公布獲得認可的評審機構名單。
第四章 評審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 批準書有效期為五年。評審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延長有效期的書面申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第三章規定組織復評。未提出延長有效期申請的,有效期滿后,其批準書將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在批準書有效期內,需要擴大評審范圍的評審機構,可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擴大評審工作范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僅對評審工作范圍擴大部分按第三章規定組織審查。對已到期的,擴大工作范圍的審查也可在有效期滿時與換證復評合并進行。
已獲得批準書的評審機構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應組織對其重新審查:
(一)批準認可范圍發生變化;
(二)評審機構進行重大改組;
(三)有理由證明該評審機構工作質量明顯下降;
(四)評審機構的基本條件發生較大變化,達不到本辦法及其細則規定的要求;
(五)自前次審查或監督檢查之后,評審機構人員變化較大;
(六)取得批準書后,連續一年內評審工作量不足5個單位的。
第十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對已獲得批準書的評審機構實施管理,在有效期內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抽查。評審機構應每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對該評審機構作出通報批評、限期改進、暫停評審工作直至吊銷批準書的處理。
(一)有意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二)評審活動中發生較大失誤,并引起嚴重后果的;
(三)未經允許,泄露被評審單位的商業和企業秘密的;
(四)有其它違反有關法規活動的。
第十六條 評審機構在從事評審活動時,應按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當發現違紀違規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及時上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可制定壓力管道評審機構評審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認可費用由提出申請評審機構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考核注冊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的管理工作,保障評審工作質量,根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委托的單位負責評審員的培訓工作,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考核工作,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考核合格的人員予以注冊發證,并向全國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