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陽工藝壓力管道生產許可證評審申辦要求代理.港口門座起重機制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對所獲得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第11條 壓力容器選材除應考慮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外,還應考慮與介質的相容性。壓力容器專用鋼材的磷含量(熔煉分析,下同)不應大于0.030%,硫含量不應大于0.020%。如選用碳素鋼沸騰鋼板和碳素鋼鎮靜鋼板制造壓力容器(搪玻璃壓力容器除外),應符合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規定。碳素鋼沸騰鋼板和Q235A鋼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量。
第24條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通過對材料進行復驗或對材料供貨單位進行考察、評審、追蹤等方法,確保所用的壓力容器材料符合相應標準,在投用前應檢查有效的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并核對本規程第10條規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標志。材料標志與質量證明書應完全一致,否則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壓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應進行標記移植。
第25條 壓力容器的筒體、封頭(端蓋)、人孔蓋、人孔法蘭、人孔接管、膨脹節、開孔補強圈、設備法蘭;球罐的球殼板;換熱器的管板和換熱管;M36以上的設備主螺栓及公稱直徑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蘭均作為主要受壓元件,對其用材的復驗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類壓力容器的鋼板必須復驗。復驗內容至少包括:逐張檢查鋼板表面質量和材料標志;按爐復驗鋼板的化學成分;按批復驗鋼板的力學性能、冷彎性能;當鋼廠未提供鋼板超聲檢測保證書時,應按本規程第14條的要求進行超聲檢測復驗。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類壓力容器的鋼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復驗:
  (1)設計圖樣要求復驗的;
  (2)用戶要求復驗的;
  (3)制造單位不能確定材料真實性或對材料的性能和化學成分有懷疑的;
  (4)鋼材質量證明書注明復印件無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類壓力容器的鍛件復驗要求如下:
  (1)應按壓力容器鍛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復驗;
  (2)對制造單位經常使用且已有信譽保證的外協鍛件,如質量證明書(原件)項目齊全,可只進行硬度和化學成分復驗,復驗結果出現異常時,則應進行力學性能復驗;
  (3)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鍛制且供本單位使用的鍛件,可免做復驗。
  4.取得國家安全監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證并有免除復驗標志的材料,可免做復驗。
第26條 用于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按相應標準制造、檢驗和選用。焊接材料必須有質量證明書和清晰、牢固的標志。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建立并嚴格執行焊接材料驗收、復驗、保管、烘干、發放和回收制度。
第27條 壓力容器制造或現場組焊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則上應事先取得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更改批準文件,對改動部位應在竣工圖上做詳細記載。對制造單位有使用經驗且代用材料性能優于被代用材料時(僅限16MnR、20R、Q235系列鋼板,16Mn 、10﹟、20#鍛件或鋼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單位有相應的設計資格,可由制造單位設計部門批準代用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須向原設計單位備案。原設計單位有異議時,應及時向制造單位反饋意見。
5.2《鍋規》對鍋爐受壓元件用材的要求
第21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接材料等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材料制造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和焊縫金屬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韌性和伸長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勞性能和抗腐蝕性能。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件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性能類似。
6《條例》、《容規》、《管規》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的要求
6.1《條例》對壓力容器設計的要求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六十四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2《容規》對壓力容器設計的要求
第28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資格、設計類別和品種范圍的劃分應符合《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的規定。設計單位應對設計質量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不準在外單位設計的圖樣上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經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機構指定的圖樣除外)。
第29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設計資格印章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定)人員的簽字。對于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高壓容器和移動壓力容器,應有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
第30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注明下列內容:
  1.壓力容器名稱、類別。
  2.設計條件[包括溫度、壓力、介質(組分)、腐蝕裕量、焊縫系數、自然基礎條件等],對儲液化石油氣的儲罐應增加裝量系數;對有應力腐蝕傾向的材料應注明腐蝕介質的限定含量;對有時效性的材料應考慮工作介質的相容性,還應注明壓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參數(如壓力容器容積、換熱器換熱面積與程數等)。
  5.制造要求。
  6.熱處理要求。
  7.防腐蝕處理要求。
  8.無損檢測要求。
  9.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特殊要求。
  11.壓力容器鉻牌的位置。
  12.包裝、運輸、現場組焊和安裝要求。
  13.下列情況下的特殊要求:
    (1)夾套壓力容器應分別注明殼體和夾套的試驗壓力、允許的內外差值,以及試驗步驟和試驗的要求;
  (2)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