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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條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訂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第118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到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部門逐臺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119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第120條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第121條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第122條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對于特殊的生產工藝過程,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或出現緊急泄漏需進行帶壓堵漏時,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規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持證操作,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派人進行現場監督。
第123條 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應投入運行。
8.3《鍋規》對鍋爐使用、修理和改造的要求
第12條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用進行??傮w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安全監察機構派員參加。
鍋爐安裝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應將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13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鍋爐,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無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鍋爐不和投入使用
第15條 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員的管理考核應按《電力工業鍋爐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8條 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受壓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壓元件時,禁止帶水焊接。
第19條 鍋爐及其受壓元件的改造,施工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 提高鍋爐運行參數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須包括必要的計算資料。由于結構和運行參數的改變,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應與新參數相適應。
第35條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鍋筒和集箱上應裝設膨脹指示器。懸吊式鍋爐本體設計確定的膨脹中心應予固定。
第36條 對于水管鍋爐,在任何情況下鍋筒筒體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當受熱面管與鍋筒采用脹接連時,鍋筒筒體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是12mm。
第113條 鍋爐受壓元件因應力腐蝕、蠕變、疲勞而產生較大面積損傷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時,一般應挖補或更換,不宜采用補焊方法。
第114條 鍋爐受壓元件進行挖補時,補板應是規則的形狀,若采用方形補板時,四個角應為半徑不小于100mm的圓角(若補板的一邊與原焊縫的位置重合,此邊的兩個角可除外)。
鍋爐受壓元件不得采用貼補的方法修理。
第194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7.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8.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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