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 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由于某種原因而喪失了已取得的權利或引起某種權利的終止,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都是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所不愿見到的。為了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它利害關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當理由而造成的權利喪失提供補救的機會,特規定了請求恢復權利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