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客觀方面的原因或商標審查員認識水平上的主觀原因,有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主觀與客觀不相符合的情況。設置駁回復審這一程序,使申請人有機會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全面反映其商標申請的客觀情況。 但是,應當注意,商標注冊申請一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便不能對商標樣式作任何修改。商標駁回復審是在原商標基礎上的復審,因此,復審時不可以對商標作部分修改。申請人如要修改,應作為新的商標向商標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申請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 2、《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3、 有關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