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jù)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jù)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xù)進行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