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過小,商標已失去其應具有的顯著特征。這是許多企業在商標使用上的一個通病,具體表現為,企業注冊一個商標后,使用時,把商標放在一個非常小的位置,而把商品的名稱、裝潢及其他部分放在十分明顯的位置。這種情況在酒、飲料、藥品類商品上表現尤其突出。這種使用方式引起的直接后果是,在市場銷售中,消費者只認別名、商品名稱,不認識商標,商標的作用被淡化,最終使企業的自身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在整個商品的包裝上,只有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品名稱、裝潢等其他部分,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其他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隨意使用。而"認牌購物"的心理,使消費者很容易選擇購買那些"牌子"叫的響、商品質量好的物品。一個生產廠家若將商標用的很小,消費者無法"認牌",將影響到"購物"——不購買該廠家的產品,轉向選擇購買其它廠家的產品,這就直接影響了該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
商標在具體使用時,要突出商標,把商標突出展示在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上,使商品的包裝以商標為中心,只把商品裝潢作為一種陪襯。同時,把商標與商品名稱統一起來,杜絕使用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