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本報特約記者規(guī)定》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的規(guī)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八條第( 9 )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中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 5 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作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以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