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申請主體應與被駁回商標的注冊申請人保持一致.復審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且復審部門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而不是當初審查商標的商標局。商標駁回復審申請的法定期限為15日,自申請人收到駁回通知書(以當地郵局收到信函的郵戳日為準,若郵戳不清或者無郵戳的,將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15天視為申請人收到的日期)的次日起計算,若期限的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如超過復審期限后提交文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將不予受理。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復審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當地郵局發出信函的郵戳日為準,若郵戳不清或者無郵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20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以快遞方式遞交文件的,視為直接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