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是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指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相沖突的駁回等幾種類型。對于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會以向商標申請人發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或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由于每個申請商標的具體審查工作都是由商標局的各個審查員獨立完成,而不同的審查員因為專業范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不同,商標審查工作必然受到審查員自身的主觀因素影響,因而商標的實質審查結果不可能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瑕疵。因此,為了確保商標局審查員的審查質量,保障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我國商標法特別設置了駁回復審這一救濟程序,該程序也是商標申請被駁回的唯一救濟途。相反,如果申請商標被駁回,而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那么被駁回商標的申請權將歸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