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同時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蓋申請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將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后,將對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向注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