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工業產權構成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在廣義上,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者對其表演活動、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著作權制度,著作權是一種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混合權利,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權。例如,作者將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時,不僅是在行使出版權,往往也是行使發表權。
著作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發展的權利。在世界各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并不是永遠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的不斷產生,也在得到不斷的發展和補充。總之,作者享有著作權不會影響作品的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