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借記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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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的規定,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根據該《辦法》第5條的規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與借記卡的主要區別在于,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需要持卡人先存款、后消費;信用卡具備透支功能,持卡人可在發卡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銀行卡糾紛既可能屬于合同糾紛也可能屬于侵權糾紛。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與違約競合的銀行卡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我國目前關于銀行卡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刑事責任方面,圍繞銀行卡民事責任產生的糾紛,則無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的調整規范。部門規章層面的規范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關于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參見《刑法修正案(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9一31條、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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