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虛假宣傳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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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虛假宣傳,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竟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竟爭法》第9條第1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對于虛假宣傳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作出特別規定,應當按照一般侵權案件確定管轄。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火民法院管轄;上述侵權行為地,i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對于虛假宣傳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定,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處理虛假宣傳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廣告法》第2章,以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第8_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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