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無因管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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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愿管理他人書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事務之人稱為本人。《民法通則》將無因管理作為一類獨立的法律事實,基于這一事實,產(chǎn)生相應的債的關系。基于無因管理產(chǎn)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系內(nèi)容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無因管理之債的發(fā)生與不當?shù)美畟陌l(fā)生相同,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債,不是因為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chǎn)生的債。無因管理必須要有嚴格的定義和范圍,其重要構成要素之一是符合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除外。不符含本人意思的不適法無因管理不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立法目的很人程度上在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這種考量是為了彌補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缺陷和不足,最終充分尊重并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無因管理糾紛就是無因管理雙方因為無因管理行為而發(fā)生的債的糾紛。
依據(jù)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意思為標準可以將無因管理分為真正無因管理與不真正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所謂真正無因管理足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無法律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這種無因管理產(chǎn)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卻違法性,使無因管理成為合法行為,以排除對他人事務仁涉的侵權性;二是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chǎn)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真正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又稱不法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務,卻故意當成自己事務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張為無因管理的。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為:一是不能阻卻違法性,即不真正無因管理仍屬違法行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責任。根據(jù)是否利于本人或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可以將真正無因管理分為適法無因管理與不適法無因管理。所謂適法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務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無因管理。所謂不適法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務不利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無因管理。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無因管理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民法通則》第9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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