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交會館內宣傳品,特指廣交會宣傳品、廣交會參展企業宣傳品和廣交會駐會商務單位宣傳品。為規范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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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交會宣傳品
(一)廣交會宣傳品,是指經廣交會批準,廣交會開館期間在廣交會展館內由新聞中心統一安排發放,以宣傳國家商務政策、廣交會、參展企業和參展商品為主要內容,直接為參展商和采購商服務的印刷品、電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傳的信息載體。廣交會新聞中心對廣交會宣傳品行使管理職能。
廣交會宣傳品分為三類:1、廣交會授權印制的宣傳品,包括《廣交會通訊》、《廣交會會刊》、《參展商名錄》、《廣交會宣傳光盤》、《展區指南和導向圖》等直接為大會服務的宣傳品;2、各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廣交會專刊(每個單位限一本);3、經廣交會批準進館發放的商務部直屬單位宣傳品以及全國性外經貿類報紙、雜志或其他宣傳品(每個單位限一種)。除上述三類外,其他任何宣傳資料均不具備廣交會宣傳品資格。
(二)未經廣交會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以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名義征集文稿和廣告;不得在任何宣傳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中、英文字樣(包括簡寫體)和廣交會徽標;不得以與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含大會各辦)或中國對外貿易中心聯合或合作名義編印、發放宣傳品。
(三)廣交會宣傳品必須標明宣傳品和編印單位名稱。所選用文稿、圖片,以及涉及廣告、專利、版權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如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由編印單位承擔責任。
(四)廣交會宣傳品(樣本)必須在當屆廣交會開幕前一個月報廣交會新聞中心審批,審批當屆有效。其中的第一類宣傳品內容由廣交會新聞中心審核;第二、三類宣傳品內容由編印單位自行按本規定要求嚴格審核,并填寫審核表,提供樣本報廣交會新聞中心備案。
(五)廣交會宣傳品由廣交會新聞中心安排在指定發放地點供采購商和參展商自愿免費取用,不得售賣。各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廣交會專刊之外的宣傳品僅限于在本會辦公室和會員企業展位發放; 各交易團的宣傳品僅限于在本團辦公室和本團所屬企業展位發放。
(六)廣交會新聞中心有權對廣交會宣傳品的質量、內容進行檢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宣傳品,一經發現,即予取締:
1、違反本規定擅自對外發放宣傳品;
2、編印單位申報不實,虛報,假報;
3、出現嚴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主委會檢查小組一旦發現以上行為,取消參展資格.5五以上沒有申請廣交會展位資格,嚴重違反者永久取消參加廣交會資格并且追究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