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交會展位2011 2011年廣交會 2011秋交會
廣交會攤位2011 2011年廣交會 2011秋交會
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參展企業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在廣交會期間對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 廣交會通過交易團與參展企業簽定《廣交會展位使用責任書》,各參展企業應在廣交會上嚴格履行承諾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第二章 投訴管理
第四條 大會業務辦設立的知識產權和貿易糾紛投訴接待站(以下簡稱投訴站)是廣交會唯一接受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投訴的機構。廣交會邀請當地政府有關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駐會參加投訴站的工作。
第五條 投訴站僅受理當屆廣交會舉辦期間發生在展館內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以下簡稱為“涉嫌侵權”)的投訴。
第六條 廣交會舉辦期間發生在展館內的知識產權糾紛,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投訴程序處理。對不通過投訴站,擅自與涉嫌侵權方進行交涉而影響展館秩序的人員,按違反大會展場秩序管理規定處理。
第七條 廣交會參展企業的展品、展品包裝、宣傳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應當帶上相關的權屬證明文件前來參展,以備必要時接受大會的檢查。
第八條 參展企業如違反與大會簽定的相關協議,在其展品、展品包裝、宣傳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上出現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賠償當事人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與損失。
第九條 投訴人如按照本辦法向廣交會提出投訴,并要求廣交會對被投訴人按本辦法處理,應當同意支付廣交會各相關單位因處理該投訴而引致的費用,并賠償被投訴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損失。
附件:
1、提請投訴書
2、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