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竭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 點評故意傷害罪
案情簡介: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1時30分許,在本市石碣鎮某某美宜佳士多店內,被告人張某某因為被害人袁某某站在其店門口妨礙其做生意發生爭執,
張某某用啤酒瓶仍向袁某某臉部至袁某某受傷(經法醫鑒定,袁某某所受傷勢是輕傷)。在場的群眾打電話報案,當日張某某被抓獲。
律師辯護: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熊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熊律師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會見被告人、閱卷、寫材料、認真分析案情,為出庭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依法積極為被告人張某某出庭辯護,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要點:一、本案事出有因,是因被害人袁某某妨礙被告人做生意而引起,是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發了本案,在量刑上與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有所區別,懇請法院從輕處理。二、被告人的行為屬于間接故意傷人,主觀惡性較小,雖不影響對其定性,但懇請法庭據此在量刑上對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以往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無前科劣跡,是初犯、偶犯。四、被告人歸案后,積極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五、被告人張某某平時表現良好,孝敬父母,愛戴妻兒,遵守國家法律,依法經營美宜佳士多店,為社會做貢獻。雖然本案事出有因,但被告人還是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愿意改過,愿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懇請法院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以上辯護意見被法院全部采納。另外,在案件審理期間,律師積極促成被告人家屬賠償被害人2萬元,被害人表示諒解,并且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因小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內予以懲處。公訴機關請求本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張某某定罪處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視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能自愿認罪,且在本院審理期間,其家屬能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所提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視本案具體情節及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的悔罪表現,考慮到被告人張某某家屬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東一法刑初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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