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朗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 成功案例之交通肇事案輕判六個月
案情簡介: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6時許,被告人何某某駕駛一輛大客車行經東莞市大朗鎮某某路段時,因疏于注意,何某某駕車與迎面走來的被害人劉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劉受傷送院經搶救無效于某月某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何某某主動報案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劉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被告人何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劉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律師辯護:何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熊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熊律師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會見被告人、閱卷、寫材料、認真分析案情,為出庭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依法積極為被告人何某某辯護,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要點:1、被害人對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皆存在過錯。2、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節,是過失犯罪,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何某某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大朗某某公司承擔,而且公司已經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4、被告人何某某以往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是初犯、偶犯,懇請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5、被告人何某某主動坦白交代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其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6、被告人何某某是家里的唯一經濟支柱,案發后,何某某的家庭經濟收入來源中斷。而其妻子左手先天性殘疾,加上又得了乳腺腫瘤,長年有病在身,一直沒有工作。何某某上有70多歲的老人,下有4歲多的女兒都需要人照顧。現在家庭可謂是家徒四壁。有鑒于此,懇請法庭對被告人何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辯護人懇請法庭結合本案上述事實和情節,對何某某減輕處罰并且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2011)東二法刑初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條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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