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 如何辦理交通肇事案
案情簡介: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22時45分,被告人鄧某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從惠州市往東莞市方向行駛,途經東莞市橋頭鎮某某路段時,與步行的被害人汪某某發生碰撞,致汪當場死亡。肇事后鄧某某逃離現場,后于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交警部門認定,鄧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律師辯護:鄧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熊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熊律師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會見被告人、閱卷、寫材料、認真分析案情,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熊律師積極促成被告人鄧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最終被告人鄧某某的家屬賠償了19萬元給被害人家屬,被害人家屬亦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并且懇請司法機關不再追究鄧某某的刑事責任。在開庭審理階段,熊律師依法為被告人鄧某某積極辯護,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要點:一、被告人鄧某某的行為屬過失犯罪,且其有自首情節。二、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三、被告人鄧某某以往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是初犯、偶犯。四、被告人鄧某某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其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辯護人懇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并且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鄧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情況,本院認為鄧某某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東三法刑初字第966號刑事判決:
被告人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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