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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看守所 熊偉律師成功案例輕判緩刑案
吳某交通肇事死亡一人自首緩刑案
檢察院指控:2009年某月某日10時30分,被告人吳某駕駛一輛小汽車從東莞市常平鎮區往霞坑貨場方向行駛,行至常平鎮某某村某某汽修廠門口路段左轉越過中心雙實線欲開進某某汽修廠時,車頭與行人唐某某身體發生碰撞,造成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吳某即下車查看唐某某并報警等待處理。經認定,吳某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行駛,遇情況操作錯誤,應負事故死亡全部責任;行人唐某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吳某羈押于東莞市看守所(東莞市上橋看守所)。
辯護情況:吳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熊偉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熊律師積極會見吳某,閱卷、分析案情,全力準備辯護工作,出庭提出如下辯護要點:1、被告人是過失行為犯罪;2、被告人吳某在肇事后能夠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亦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3、被告人吳某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認罪態度好;4、案發后,被告人吳某一方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情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東三法刑初字第589號刑事判決,判決如下: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法條參考:《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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