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熊偉律師成功案例輕判緩刑案
王某某致人重傷被判緩刑案
案情簡介:2009年4月27日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下班回到東莞市大朗鎮某某村某某衛生站附近租住的出租房時,發現被害人胡某某和王某某的女朋友張某某在在房內,便懷疑兩人發生了性關系,遂與胡發生爭執,后相繼離開。接著在出租屋附近,王某某持菜刀砍傷胡某某的頭部、手臂等部位,并逃離現場。公安機關于2010年2月9日在湖北省某某市將王某某抓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胡某某所受損傷為重傷,傷殘等級十級。 王某某羈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東莞市牛山看守所)。
辯護情況: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了熊偉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熊偉律師積極為王某某開展辯護工作,會見、閱卷、寫材料、出庭辯護,提出如下辯護要點:被告人王某某系因精神受刺激引發本案,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被告人沒有追趕被害人;被害人對事件的發生存在嚴重過錯。以上辯護意見被法院大部分采納。庭審后半小時,熊偉律師積極促成雙方賠償事宜,賠償了被害人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也為減輕對王某某的處罰起到了積極作用。
判決情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東二法刑初字第949號刑事判決,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熊律師點評:本案導致被害人損傷為重傷,傷殘等級十級,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本案最終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且緩刑三年,也是一個有突破性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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