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步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 入室搶劫案例
案情簡介: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某月某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劉某輝在本市寮步鎮某某出租屋商量對被害人楊某某實施搶劫。當日15時許,劉某、劉某輝兩人假稱與楊某某交談便進入楊所居住的本市某某出租屋303房。當日16時許,劉某開始向楊某某借錢,但被楊某某拒絕,于是劉某就捂住楊某某的嘴巴并將楊按在床上,劉某輝則抓住楊的雙手手腕不讓楊反抗。隨后,劉某對楊某某的房間進行搜索并在楊的提包里取出一張銀行卡。此時,劉某讓楊某某說出銀行卡的密碼,但遭到楊的拒絕,劉便用楊房間內的水果刀指向楊的脖子,楊見狀便說出銀行卡的密碼。然后,劉某輝看守楊某某,劉某輝則去某某銀行柜員機分三次共取走現金7000元。隨即,劉某重回到楊的住處給了劉某輝100元和留下銀行卡后逃離現場。當日20時許,楊某某假稱要去廠里上班并離開出租屋,在得知銀行卡被取款的情況下后,楊便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接報后于2010年某月某日0時許去到案發現場將劉某輝抓獲歸案,并在劉某輝的協助下抓獲劉某。
律師辯護:劉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熊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熊律師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會見被告人、閱卷、寫材料、認真分析案情,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依法為被告人劉某出庭辯護。開庭時,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被害人沒有受到身體傷害,絕大部分涉案財產被起回。二、本案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特殊的關系,處罰時應與在社會上沒有指向特定人群、任意作案的搶劫犯有所區別。三、被告人劉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劉某以往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劉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犯罪過程,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以上辯護意見被法院全部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劉某輝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入戶搶劫,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劉某輝犯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輝能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在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二人認罪態度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東一法少刑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二、被告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法條文參考: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junyong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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